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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政策是国家推行的一项惠农强农政策。前后历经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7年12月至2009年9月的农户自行兑付补贴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9年9月至2012年12月的商家垫资兑付补贴阶段,这项政策不仅给农民带来了实惠,更重要的是,在当时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实施“家电下乡”对于扩大内需特别是农村市场需求,激活农村消费,缓解家电行业困境,实现中国“保增长”任务目标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不管政策的意义有多重大,条件多么充足,在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还是因为一些主客观原因而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黄龙县共有9家家电销售处在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受县商务和财政部门委托在其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进行“现场审核和垫资兑付”工作。但是在家电下乡的过程中存在职务犯罪情况,危害了农民利益。为此,2013年5月初至2013年10月底,黄龙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其中5个家电经销商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核查了家电下乡补贴的发放情况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分析了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本院的调查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目前,我院以涉嫌贪污罪分别查处了陶某和庞某两名犯罪嫌疑人。
一、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户口信息与所购家电信息不对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农民对于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流程不够了解,购买家电不带户口本,经销商为了促成生意可能会将此销售的家电录入彼未购买的户口,导致信息不对称,另外一个原因是有些家庭是非农业户口或者非国有林场职工不能享受补贴,经销商为了盈利用其他的农业家庭户的信息来登记非农业家庭户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从而获得家电下乡的补贴。
2、在调查中,我院反贪局干警还了解到有的经销商追求眼前利益,通过上游供货商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一些标识卡,然后利用其他农户或者国有林场职工的户口信息虚构购买信息在财政所予以申报,套取家电下乡补贴。
3、网点销售商存在退货重复申报领取家电下乡补贴的情况。在退货时销售商违反家电下乡规定,未将标识卡和问题产品一起退回公司,退货后经销商会给客户换新机处理,又将换新机后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重新申报领取家电下乡补贴。
4、网点销售商存在给不符合家电下乡产品购买条件的城镇居民或者单位出售家电下乡产品,但是销售价格远远高于该家电产品的最高限价或者只是优惠一小部分却对购买者谎称进行了家电下乡补贴实际未补贴,虚构购买信息挂靠在其他农户或者国有林场职工的名下套取家电下乡补贴。
5、我院反贪局干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销售网点未按要求设立销售台账,销售记录、进发货记录不详实甚至没有记录。
6、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委托销售网点履行“现场审核和垫资兑付”工作,虽然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是商务和财政部门审核、监管力度不够。财政部门对销售网点所申报的购买信息没能实地调查和回访,审核、监管流于形式,不能认真履职,导致销售网点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大量虚构购买信息,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
二、诱发套取涉农补贴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一)主观原因
1、政治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两名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平时都不注重学习,不关心时事政治,不了解法律法规,尤其是犯罪嫌疑人陶某系初中文化程度,平时疏于学习合法经营之道,不思进取反而嗜赌如命,上有病重的老父亲,下有嗷嗷待哺的四个子女,家庭情况不容乐观,令人痛心疾首。
2、思想认识不够,心存侥幸。在我院反贪局干警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过程中,发现他们侥幸心理严重,从思想上对家电补贴的认识远远不够,陶某说:“如果我这样做算是套取补贴的话,我敢保证全国无论哪个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点都存在套取行为”。陶某系购买标识卡套取补贴,面对赤裸裸的证据,他仍振振有词,一点没有悔改之意,令人咋舌。庞某却一直狡辩说:“补贴我确实给购买人补了,自己只是卖家电,人来买家电我就在家电原价格的13%的基础上给减去了,有的人来带着农户身份信息,有的人说是先把家电拿上完了把身份信息给我送过来,我也不确定谁是真正的农户,作为经销商,我只看我的家电能不能卖出去,能不能多赚钱,也就没想那么多”。他们通过不同的渠道非法获取家电补贴,唯利是图,对自己违规操作、套取家电补贴的事实毫不避讳。
(二)客观原因
1、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缺陷。“家电下乡政策”是国家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而采取的一项惠农强农政策,但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政策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制度本身也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资金兑付的操作流程上,“商家垫资兑付”这一方式存在缺陷,使商家轻易就能骗到补贴款。商家垫资兑付补贴,即由商家先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家电的农户,然后商家再凭农户的身份资料到财政所申报领取家电补贴。这种补贴方式虽然方便了农户领取补贴资金,但是存在严重的缺陷,就是商家所报的农户身份资料与真实的购买信息是否相符,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有的购买者前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没带农户身份信息,他们就把这些人所购买的家电产品挂靠在自己搜集来的农户身份信息名下,虚构购买信息,套取家电补贴。
(2)在具体实施资金兑付的过程中,操作人员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管,而且操作人员很少对所兑付的补贴资金进行实地适时回访,对销售商申报的家电下乡档案审核、监管也不严格,甚至不予追问。
(3)在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对不严格执行的部门和个人没有形成严格的问责制度。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实施家电下乡政策的部门和个人监管不力、肆意放纵,没能正确行使家电下乡政策相关规定赋予他们的定期抽查权力,大家都攀关系,讲人情,使问题大而化小、小而化了,这样一来,销售商就更加无所顾忌,大肆骗补。
2、信息不够公开,政策宣传不到位,给骗补分子以可趁之机。我们在下乡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了解到,大部分农民虽然知道有家电下乡补贴政策,但是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政策施行的时间,如何进行补贴,按照什么标准补贴,却一无所知。
3、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查处商家骗补时以处理代刑罚,没有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放纵了商家的骗补行为,形成恶性循环。县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曾在2011年联合对家电下乡经销商骗取家电补贴资金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查处了犯罪嫌疑人庞某等不法商家,追缴了补贴款若干元,并附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收缴密钥等行政处罚,但是却迟迟没有移送司法机关给予他们应有的刑罚,使这些商家得以卷土重来,而且变本加厉地骗补,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三、针对涉农补贴职务犯罪的几项对策
1、建立涉农资金项目档案,加强内部监管。每个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启动后,应保管好项目申报文本等相关原始资料,每个项目都应建档备查。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努力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动态监督。同时利用基层乡镇财政所贴近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便利,积极发挥基层财政所的监管职能。
2、建立项目备案移送制度,定期开展廉政警示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财政部门在内部监管中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涉嫌犯罪的应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财政部门每年可约请检察部门对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的相关负责同志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并适时改进实施机制,防微杜渐。
3、财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涉农补贴法制宣传力度,让农民知道有什么涉农补贴政策,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政策施行的时间,如何进行补贴,按照什么标准补贴。
4、财政部门对上报的信息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登记相关信息,规范操作,采取电话回访及走访相结合的方式监督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于虚报骗取补贴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加大对惠农政策实施中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打防结合,对村民有举报的,要及时调查,一旦发现村基层组织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坚决绳之以法,决不姑息,以震慑犯罪。保证国家惠农政策资金不外流,保证惠农政策资金的准确支付,群众权益得以切实保障。
5、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补贴的监管,完善惠农资金项目审核、监督等制度,要严格把好“四关”,即严把申请程序“审批关” 、补贴资金管理“拨付关”、后续跟踪“监督关”以及补贴管理“责任关”。确保涉农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