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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迄今为止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反价格垄断案执行完毕。
2013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对韩国三星、LG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奇美、友达、中华映管、瀚宇彩晶等六家境外液晶面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结果: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675万元,并处罚款1.44亿元。
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处罚境外企业的此类行为。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表示,六家涉案境外企业已将1.81亿元罚没款(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于1月9日前全部缴到财政部,2012年12月26日指定的物价罚没收入账户,上缴中央国库。
1月10日,国内九家彩电企业发布《关于液晶面板反垄断有关情况联合声明》称:中国大陆九家彩电企业所获得的退款,全部委托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彩联”)受理,目前九家彩电企业获得的1.72亿元人民币退款中彩联全部收到,已完成法定退款程序。
总计3.53亿元的经济制裁,虽然创造了中国此类案件的最高纪录,但相对于此前美国对液晶面板反垄断案开出的13.9亿美元罚款,欧盟开出的6.49亿欧元罚单在数额上偏小,这也引起了外界的疑虑。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本案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是典型的横向价格垄断行为,也是一次完整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实践。整个调查过程完全与反垄断执法一般程序相同,探索和积累了反垄断执法的经验。并强调,今后,国家发改委将不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一直以来,反垄断在中国面临着三大障碍: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散且权威性不足、国企垄断和行政垄断查处困难、“集体诉讼”制度缺失导致终端消费者维权困难。面板反垄断案并未触及这三大障碍。
第一次跨境执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及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披露的消息,从2006年12月开始,国家发改委就多次收到举报,随后展开调查。与此同时,有相关企业主动报告了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的情况,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和中彩联积极协调与推动,使处罚最终得以落地。但对于具体是谁举报,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法律有规定,不能透露。
国家发改委公告称:经查实,2001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里,三星、LG、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会议轮流承办,基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液晶面板以出口为主,造成的影响是全球性的。从2006年底开始,由美国司法部牵头,联合欧盟、日本、韩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调查液晶面板企业的价格合谋。这些国家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9月,陆续公布了各自的调查结果,并开出巨额罚单。
2009年10月,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松下、三星、LG处以40亿日元罚款。2010年12月,欧盟竞争委员会对三星、LG、友达、奇美、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六家企业开出6.49亿欧元的罚款。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于2011年10月对上述六家企业处以总共1.75亿美元的罚款。
截至2012年9月21日,美国对涉案的八家面板企业,处以总计13.9亿美元的处罚,还判处友达公司的两位前任高管各三年监禁。其中,三星因“首先认罪并检举有功”获得特赦,免除罚金(相关报道见《财经》2012年第26期“友达光电:串谋的代价”)。
中国国家发改委的罚单虽然来得较迟,罚金也不大,但意义却不小,这是中国政府针对境外发生但损害境内利益的价格垄断行为的第一次跨境执法。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向记者确认,接到举报后不久,即2006年底,他们就开始对此事件进行调查。更密集的调查,则到了2011年底。此前的2011年11月,专事负责商品领域价格反垄断案件调查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反价格垄断调查二处”成立。此后,该处具体负责这个案件的调查。
国家发改委就此案共派出55个调查组,近500人次,对十多家国内企业开展两轮外围调查,对六家涉案液晶面板企业开展五轮直接调查。与美国、欧盟、韩国相同的是,中国政府也接受了涉案企业的主动报告;但美国等执法机构是在立案之前就收到了韩国三星公司的秘密自首材料,而中国政府部门是在提取大量相关证据之后,企业才主动报告,因此中国的“调查难度更大一些”。
这也解释了为何此案历时六年之久,但关于罚金相对较少的事实,相关部门的解释仍存争议。
非严格意义反垄断案
国家发改委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至2006年期间,六家涉案企业于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涉案液晶面板数量合计514.62万片,违法所得合计2.08亿元。据此,国家发改委开出3.53亿元的罚单。
三星韩国总部答复记者称,本案件与欧洲、美国、韩国等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案件相同,对于本案件的相关调查三星液晶面板进行积极的配合,在2012年9月也确认了相关的事实。2005年末,三星已经停止了相关的行为。
LG韩国总部回答说,他们已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友达的回复非常简单,“友达公司配合相关调查,此事对公司营运无重大影响。”奇美公司则表示,“数月前已与发改委沟通,并配合调查,对于判决结果深表遗憾。”
除支付罚金外,上述面板企业还承诺,对中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中国电子视像协会依据2011年行业数据测算,仅此一项,每年就可为国内彩电企业节约3.95亿元人民币。
国家发改委解释说,此案是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的,罚款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另外,这些企业都有自首情节,因此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罚款数额相对较小。如果根据《反垄断法》处罚,罚款基数将是这些企业的销售额,罚款金额肯定会大得多。
中国的《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案援引的法律是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且至今有效的《价格法》。
对于此案,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部主任马宇、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合伙人Nathan Bush等数位受访者向记者表示,此次中国发改委援引的法律比较恰当。